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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厦门市同安一企业员工特种作业无证上岗被罚!

来源:华体会官网里尔赞助商    发布时间:2025-01-24 07:24:19

  近期,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对区内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维保工未取得电工证违规进行电工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24年11月11日,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通过查看现场及询问有关人员,发现该公司维保工林某于11月11日上午在车间进行维保电焊作业时,擅自将二保焊机电源线接入搅拌机动力柜,从事电工作业,执法人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进行查询,未能查询到林某的相关电工证件信息。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判定该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某未及时消除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事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风险大、事故多发,而此类事故的发生,很多都是无证上岗、违章作业造成的。作业人员一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这是一条硬杠杠,是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此次处罚和案例曝光,旨在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其主体责任,坚持持证上岗、安全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定时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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